一、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三、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五、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六、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七、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八、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九、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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