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非沪籍毕业生来沪求职的主要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直接录用非上海市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注册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企业,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非上海市毕业生以最高学历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申请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本和注册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提供相关材料(详见申请材料)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确需引进非沪籍毕业生的,须于2023年7月7日前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就业联席会议提交正式文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海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如在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涉嫌弄虚作假,将进一步加强核查,必要时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鉴定。联席会议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后做出决议。情节特别恶劣的,取消下一年度的资格 的申报将被取消。
2022年用人单位和被录用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终止(聘用)关系,单位2023年申请落户不予批准。
注意:公司的注册地、纳税地、办公室一定在上海分公司在上海的,必须与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税必须由上海分公司缴纳申报,不能委托第三方公司缴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没有落户资格的、劳务派遣不合格、用工企业有人力资源许可证,没有资质;有偷税漏税、不正当经营、因违规申请落户和积分而被列入人才中心黑名单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应届毕业生离职率高的企业,不具备应届毕业生落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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