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根据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答: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或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应证明。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由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答:“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读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在读证明、学籍证明。
答:一般要求引进人才具有最近一年(硕士)或两年(本科)的重点机构工作经历,不同重点机构连续的工作经历可累计。
答: 只要单位人事进入“一网通办系统”,在单位注册信息后,系统会自动比对此单位是否为“重点机构”。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办法》最新的规定,属于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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