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居住证积分申请系统中,社保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比对,如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一致的,可以作为积分依据,但是否能达到标准分值,还须结合其他条件综合评定。
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积分。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答:可以。单位提交积分确认材料时同时提供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供教育经历背景信息核实,通过后方可作为积分指标进行积分。
答: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学历和职称二者只能取其一积分。
答:本人带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复印件至受理点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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