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落户上海是指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后的户籍夫妻投靠方式,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和上海人结婚”,这种区别于其他落户方式,对申请人几乎零要求,下面就具体看看这方面政策。
上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条件
1、一般投靠: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少数民族、华侨投靠: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申请投靠配偶户口;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投靠本市残疾配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丧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申请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
3、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10、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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